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和《福建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>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以及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龍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》(閩政地〔2016〕182號),我市決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8.8152公頃,F(xiàn)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建設用地項目名稱
龍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。
二、被征收土地位置和單位
(一)2016-3-1地塊位于九湖鎮(zhèn),面積1.1784公頃, 其中新塘村面積0.0136公頃,地類為耕地(水田)0.0136公頃,庵兜村面積1.1648公頃,地類為耕地(水田)0.7767公頃、耕地(旱地)0.0095公頃、園地0.0835公頃、其他農用地0.2195公頃(溝渠0.0484公頃、農村道路0.0521公頃、田坎0.0311公頃、設施農用地0.0879公頃)、建設用地(村莊)0.0756公頃。其“四至”詳見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。該地塊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設。
(二)2016-3-2地塊位于九湖鎮(zhèn),面積7.6368公頃,其中新塘村面積0.0062公頃,地類為耕地(水田)0.0062公頃,庵兜村面積7.6306公頃,地類為耕地(水田)3.6132公頃、耕地(旱地)0.6522公頃、園地1.328公頃、其他農用地1.238公頃(溝渠0.3541公頃、農村道路0.3997公頃、田坎0.0522公頃、設施農用地0.432公頃)、建設用地0.7709公頃(村莊0.5654公頃、風景及特殊用地0.2055公頃)、未利用地0.0283公頃。其“四至”詳見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。該地塊用于普通商品住宅類建設。
三、土地補償安置標準
根據(jù)《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圓山新城規(guī)劃核心區(qū)項目建設征收顏厝鎮(zhèn)九湖鎮(zhèn)集體農用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漳政綜〔2012〕40號)和《漳州高新技術產業(yè)開發(fā)區(qū)管理委員會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情況說明》(漳高管函〔2015〕89號)的精神,該批次征地補償標準如下:
(一)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
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、不分區(qū)位、不分征收用途,統(tǒng)一為土地補償費33萬元/公頃,安置補助費49.5萬元/公頃,合計82.5萬元/公頃。
(二)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
青苗(含水產養(yǎng)殖池、花木等)不分種類、不分規(guī)格、不分種植密度,按不高于18萬元/公頃的指導價進行補償。
(三)房屋及其他建筑物、構筑物補償標準
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、構筑物補償標準按不低于《福建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辦法》規(guī)定的標準執(zhí)行。
四、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(yè)人員的安置辦法
本批次用地征收安置將全部采取貨幣安置方式,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當?shù)劓?zhèn)政府設立的征遷專戶,由該鎮(zhèn)征遷專戶直接撥付被征收土地單位,再由被征收土地單位負責將安置補助費發(fā)放給需安置的農業(yè)人員。
五、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辦法
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《龍海市被征地農民就業(yè)培訓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六、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,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本公告發(fā)布次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。
七、注意事項
(一)被征收土地“四至”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從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一個月內,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,到當?shù)貒临Y源所辦理征地補償?shù)怯,請互相轉告。
(二)從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,搶建、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?shù)怯洝?/p>
(三)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如未能如期辦理征地補償?shù)怯浭掷m(xù)的,其補償內容以龍海市國土資源局調查結果為準。
特此公告。
龍海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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